养生馆办执照要啥条件?养老机构许可参考
录入编辑:佚名 | 发布时间:2026-04-30
云政通财税令
第 48 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于2013年6月27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在予以公布,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于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予以规范的目的,为促使养老机构能够达成健康发展的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其受理过程,还有审查环节,以及决定步骤,包括监督检查方面,本办法均适用。
第三条 该办法所讲的养老机构,是那种针对老年人给予集中居住条件,以及照料服务的机构呀。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的一些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以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与技术标准的状况,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符合卫生防疫等条件的基本生活用场、设施器具和活动区间,有这类情况的存在。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那些依法成立的组织,能够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去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民政部门,于县,于不设区的市,于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的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中的民政部门,能够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那里的民政部门,去实施许可。
第九条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能够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其可以前往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去申请设立许可。
前段所规定的许可事项,能够把许可委托给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去实施。
第十条 若存在外国的组织,或是个人独资,又或者是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来设立养老机构的情况,以及若是香港、澳门、台岛地区的组织、个人,还有华侨独资,或者是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来设立养老机构的情形,那么均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来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因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存在于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所需,许可机关据此在这些方面给予指导,同时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所拥有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部门给出的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给出的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该设计的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结论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名单,属于管理人员具有的,含身份证明文件,还有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也有这些,服务人员同样有这些,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还要实地查验。若符合条件,就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设立许可证;若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的机构,应当去领取许可之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在没有得到许可,并且没有依照法律去登记完成以前时光之中,养老的机构,不可以凭借任何一种名义去收取费用,也不可以去收住老年人群体。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把机构名称写在上面,还要写上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也得明确,有效期限同样要注明等这些事项。
分为正本与副本的设立许可证,正本跟副本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样式模样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去统一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具有有效期为5年的设立许可证,在该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养老机构需要携带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以及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去到原许可机关那里申请把许可证换发一下。
许可机关,应当于有效期限快要到期之前,依据设立条件,去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决定,要是超过期限还没有做出决定的,那就要视作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有的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前往分支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那种手续。要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有另外规定的,那就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若变更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又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再或者变更服务范围的,均应当前往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要是自行进行解散,或者面临无法再继续去提供服务的状况,那就应当予以终止,然后要把设立许可证交回到原来的许可机关那里,接着去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若是因为分立的缘故中断服务,或者是由于合并的缘由暂停服务,又或者是鉴于改建、扩建这类因素造成停运现象的,还要或者是随着因解散等缘故致使不再提供服务的,都应该朝着原许可机关递送申请,并且呈上老年人安置方案,在得到认可批准之后方可开展施行。要是没有经过许可批准,那么决不能够擅自去暂停或者是终止服务的,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信息,需要许可机关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并且要及时进行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养老机构的名称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其是否有变化,还会对住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有无变动,也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看是否改变,同时会对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养老机构是应当接受并且配合这种监督检查的。
许可机关去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许可机关去 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存在这样的相当多几种情形里的其中之一的情形时,许可机关或者它的上级一级的机关,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诉求或者依据自身所拥有的职权权力,是可以采取撤销许可的行为举动的: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旦许可机关察觉到养老机构乃是凭借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而获取许可的,那么就应当将这份许可予以撤销,是应如此的,没错的。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要是养老机构出现了下面所列举的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许可机关就应当去把许可给注销掉,并且还要进行一个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有那么任何单位来讲,加上任何一个个人要是处于那违反了以这办法视为参照的行为之际,是拥有着向许可机关去进行举报的权利的,紧接着说那许可机关应当将情况及时予以核实,之后再去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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