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延续,到期后再延长4个月
录入编辑:搜搜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5-26
鉴于要助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以实现发展,前些时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颁布了针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缓缴税费相关政策。依据原本设定的缓缴政策情形, 自今年8月起始一直到明年1月这段时间, 税费缓缴的期限随后按部就班地相继到期。为深入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企业无力缴纳税务罚款,持续助力企业摆脱困境、解决难题,税务总局协同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为《公告》), 明确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以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小型企业, 在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限期期满之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此《通知》延迟缴纳的税款涵盖所属时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月,二零二二年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按月予以缴纳)或者二零二一年第四季度,二零二二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进行缴纳)依照规定已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其所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并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发票之际所缴纳的税款。
因所属期是2021年10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 纳税人依照规定要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且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也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得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云政通财税集团,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是2022年8月, 或者是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以及在这之后的期间所发生的税费云政通财税自贸区财税服务,要按照规定正常去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其所属时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以及十二月,这之中涵盖了按季缴纳的二零二一年第四季度税费, 缓缴税费先是在已然延长九个月的基础之上, 又进一步延长四个月, 此二者相加总共延长了十三个月, 最后会分别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月入库。
所针对的所属阶段为,处于2022年2月的云政通(云南)控股有限公司许可项目,还有3月(此3月当中涵盖了按季缴纳情形下的2022年首季度税费), 以及4月、5月、6月(涉及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这些时段所对应的缓缴税费情况是,在原本延长6个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继续延长4个月(总计延长后的期限达10个月),它们将于入库时间方面,分别在2023年1月一直到2023年5月这个区间进行入库操作。具体的相应缓缴期限详情可见下面给出的表单: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按季)
原申报缴纳月份
缓缴期限
缓缴到期月份
2021年第四季度
2022年1月

已缓缴9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3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一季度
2022年4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2月
2022年第二季度
2022年7月
已缓缴6个月
再缓缴4个月
合计10个月
2023年5月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让纳税人能便利地去享受此项政策,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经遵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去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了,在延缓缴纳期限到了之后,不需要纳税人去进行操作, 缓缴期限会自动延续4个月。
纳税人A符合2022年2号公告所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型企业条件,并且是按月进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 此前已经依照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 其缓缴期限为9个月,按照原来的政策将会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之前进行缴纳。在此《公告》发布之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的缴纳期限自动被延长4个月, 可以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的时候一并予以缴纳。
假定纳税人A依照季度申报来缴纳有关税费,先前曾经按照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有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9个月,按照原来政策会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之前缴清。本《公告》公布之后, 2021年第四季度有关税费缴纳期限自行延长4个月, 能够在2023年2月申报期之内缴纳。
举例2, 纳税人B为名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其采用简易申报方式, 按季进行缴纳, 对于其在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不用进行操作来确认缓缴相关税费,在此情况之下,税务机关在2022年10月暂时不会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并且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也不会划扣。相关税费缓缴的期限会继续延长4个月,是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使其入库。
四、2021年11月存在延缓缴纳的税费,2022年2月也有延缓缴纳的税费, 在2022年9月1日后到本公告发布前, 这些延缓缴纳的税费已缴纳入库,这种情况该如何去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呢?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而言, 在2021年11月以及2022年2月之时延缓缴纳的税费,于2022年9月1日之后,直到本公告发布之前, 要是已经缴纳入库了,那么是可以自愿去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的,并且还能够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例子三:纳税人C依据2022年第2号公告的规定,延缓缴纳了其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 并且在2022年9月5日已经缴纳入库。针对该部分税费, 能够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且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那些在2021年第四季度已经缓缴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据本《公告》的规定, 缓缴的期限能够继续延长4个月, 那么其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所产生的应补税款要怎样去进行处理呢?
依据2022年2号公告的规定云政通财税财税大数据,享受当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产生的应补税款,能够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起延后缴纳入库,这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 同样可以继续顺延4个月进行缴纳。
举例4:有纳税人D, 是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 在2021年第四季度的时候,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 依据2022年2号公告的规定,这笔税款能够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自本《公告》发布之后, 其缓缴期限进一步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另外, 要是该项纳税人在二零二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了需要补缴税款二十万元的情况, 依据之前缓缴政策的规则能够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将这笔应缴税款缴纳到国库之中。在本《公告》发布之后,这笔应补税款能够跟二零二一年第四季度的十万元税款一起继续延缓四个月,一直到二零二三年二月才进行缴纳并归到国库里面。
六、纳税的人, 享受着缓税政策,这事会不会对其去办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总结算清缴事项产生影响呢?
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这类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 继续施行前期缓税政策里规定的处理规则 , 也就是说纳税人缓缴的那部分税款被视作“已预缴税款” , 其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与此同时 ,纳税人在本《公告》所规定的缓缴期限到期之后 ,应当依照法律缴纳对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 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实行查账征收云政通财税并购重组,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按照前期缓税政策, 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把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 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2023年3月31日前, 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被视作“已预缴税款”。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计算中,则正常参与计算。有补税需求者, 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列办补税事宜。有退税需求者,能够正常申请退税, 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之影响。同时, 纳税人先前缓缴的那部分税款,得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予以缴纳。
七、制造业之中的中小微企业, 在享受到本《公告》所规定的缓缴那般一些税费政策之后, 是不是能够依循法律,去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呢?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若符合本《公告》定的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里规定的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那么就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去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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