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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超范围经营会被罚,办理前先看这

录入编辑:搜搜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8-11
昆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超范围经营会被罚,办理前先看这2026年3月25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某小吃店超许可范围销售生牛肉,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案提醒经营者必须按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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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官渡区某小吃店超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3月25日, 官渡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 在对某外卖平台餐饮商户进行检查时, 发现某小吃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标明的经营项目, 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包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营项目里并不包含生食类食品制售, 然而其店铺却存在“生牛肉”餐品在进行销售。

对于当事人那超越许可所指定的经营范围居然还从事与食品经营相关活动的行为, 这是已经明确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之中所规定的内容的。按照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做出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其所犯的违法性质的行为, 没收当事人凭借该违法经营所获取的违法所得, 并且还要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在于, 食品经营许可证清晰明确地写明了被允许从事的经营项目, 经营者一定要严格依据许可范围去开展经营活动。生食类食品制售对于操作环境、温度控制以及卫生条件等有着特殊要求, 要是未经许可就擅自经营, 极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对广大餐饮经营者起到提醒作用, 超范围经营可不是“小事”, 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之后才能够开展经营。

案例三:五华区某糕点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是, 2026年3月16日,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某糕点店中, 用于制作的原材料里, 压片糖果超过保质期, 烘焙装饰糖果超过保质期, 装饰卡通糖超过保质期, 网红熊头蛋糕(原味)超过保质期, 奶油味瓜子仁超过保质期, 一级糖霜超过保质期, 椰丝条超过保质期, 烘焙装饰果品等多个品种超过保质期, 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来进行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 , 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且对其进行罚款。

具有典型方面的意义在于, 运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去加工制作食品, 这属于严重危及消费者健康的违法行径。过期的食品原料有可能产生有害之物, 存在极大程度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之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应该构建完备完善的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以及库存管理的制度体系, 定期去清查库存状况, 及时清理其中过期、变质的原料, 坚决彻底地杜绝过期原料经过“回炉”流程开展加工制作之举。本案的查处工作也对开展经营活动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食品安全并非小事, 有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造成要付出沉重不良后果的代价。

案例四:西山区某包子店备案过期违法经营案

2026年3月19日, 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某包子店持有的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到2026年1月23日, 到期后未办理延续或者重新备案。2026年3月2日至3月19日, 当事人在没有有效备案资质的状况下, 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超限_使用过期食品原料违法_昆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好办吗

有当事人, 其行为范畴是, 未持有效备案资质去从事经营活动, 此行为做了的事宜即, 违反了相关规定, 具体是,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以及,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依据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十条, 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做出的处理举措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并且, 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 进行罚款处罚。

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存在这样一类餐饮服务提供者, 他们拥有固定的经营门店, 可是从业人员数量较少, 经营条件又较为简单, 达不到许可条件, 因此这类餐饮服务提供者, 应当依法获取《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 才准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而食品摊贩备案卡, 并不属于长期有效的有限资质, 经营者需要提前去办理延续手续;要是备案卡到期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延续, 那就会丧失合法的经营资质, 执法机关能够按照未取得食品经营类合法资质来进行定性处罚。本案件之中, 那当事人备案的期限到了之后, 并没有及时去申请进行延续, 依旧在从事餐饮服务这份经营活动, 这是属于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却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的那种违法的行为呀。

案例五:盘龙区某农家院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2月2日, 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日常检查期间, 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 其存在未按规定落实餐食制作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 同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并且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 还未公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且给予当事人警告。2026年2月10日, 执法人员进行复查, 此时, 当事人尚未完成对有关餐食制作流程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这一违法行为的整改, 也未完成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这一违法行为的整改。

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况。当事人还存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且拒不改正这种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得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且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典型意义在于, “责令改正”并非是徒具形式的“纸张文字”, 要是拒不进行改正, 那么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情形。在这一案例当中, 执法部门赋予了当事人足够的整改时间段, 然而当事人届满之时依旧没有达成整改任务, 这反映出当事人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抱持着漠视的态度。食品进货环节里的查验工作、从业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证照公示这些事宜, 均属于餐饮服务最为基础的制度要求, 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务必要把这些要求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当中,不可以等待观望, 不可以拖延滞后, 不可以敷衍塞责为之。

案例六:五华区某餐饮店对其商品名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某餐饮店于2026年4月2十日, 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当事人在某外卖、某电商平台, 销售以不含牛肉的“撒尿肉丸”为原料制成的菜品, 却宣称是“牛肉丸”, 还在平台页面标注牛肉成分对外售卖, 未将菜品真实状况如实宣传, 误导消费者下单购买,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扰乱同类餐饮商户公平竞争秩序, 这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标点加上后的样子😊, 某餐饮店于2026年4月2十日, 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在某外卖、某电商平台, 销售以不含牛肉的“撒尿肉丸”为原料制成的菜品, 却宣称是“牛肉丸”, 还在平台页面标注牛肉成分对外售卖。未将菜品真实状况如实宣传, 误导消费者下单购买,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同时扰乱同类餐饮商户公平竞争秩序, 这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商品原料、成分被当事人如此虚假作商业宣传, 致使消费者被误导, 这般行为,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此违法行为, 且作出罚款处罚。

对于典型意义来说, 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 那就是用并不是牛肉的原料去充当“牛肉丸”然后面向外界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不单单致使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受到损害, 同时还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破坏掉了。在网络餐饮经营者于平台去发布商品信息这样的一个时候, 是应该如实去标注餐品成分、原料等方面信息的, 绝对不可以采用虚假名称、虚假宣传的方式去误导消费者。诚信经营是餐饮行业得以立业的根本所在, 任何一种企图借助虚假宣传来“博眼球”“赚快钱”的行为, 终归是会受到法律惩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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