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企业所得税属于资金的流出项吗?不征税收入详解
录入编辑:搜搜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8-26

此刻, 正处于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施行的进程里!经由小编这一方, 为您引领着去知晓一番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
不征税收入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在收入总额里, 下述这些收入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我们来看看上述这些不征税收入
分别是什么意思
财政拨款
讲的是各级人民政府针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拨付的财政资金, 不过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不在此列。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经由国务院规定程序予以批准, 在开展社会公共管理之时, 以及在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供给特定公共服务的进程当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且归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这是一种指代, 该指代所指的乃是企业, 此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以及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去代政府进行收取, 所收取的是具备专项用途特点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的是企业所获取的, 经由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 并且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除了上述规定外交企业所得税属于资金的什么云政通(云南)控股有限公司,
对于不征税收入还有其他特殊规定云政通政务即时通讯,
小编用思维导图帮大家梳理一下: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云政通企业服务,应如何申报收入?
答: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里面的内容, 也就是(财税〔2008〕151号), 其中第一条所规定的:
(一)企业所获取的各类财政性质的资金, 除去属于国家进行投资的情况, 以及资金使用之后要求归还本金的状况以外, 都应当被算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之中。
(二)企业所取得的, 是由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的, 具有专项用途, 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对于这类资金, 准予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 从收入总额当中予以减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被纳入预算管理, 按核定预算与经费报领关系, 收取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此项收入准作不征税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过国务院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也就是财税〔2011〕70号里的第一条规定, 所言:
凡是企业源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而还有其他部门所获取的应当计入收入总额范畴之内的财政性资金情况之下, 只要是同时一并符合于下面这些条件的,就能够当做不征税收入方式来对待哦, 在针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举动的时候便可以从收入总额当中予以减除啦: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对此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或者, 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着具体的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获取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可是实际上并没有去使用,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作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所规定的, 企业把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财政性资金当作不征税收入来进行处理之后, 在长达5年(也就是60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生支出, 并且也没有缴回到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那一部分, 应当被计入获取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计数额当中;而计入应税收入总计数额的财政性资金致使发生的这笔支出, 是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际进行扣减的。
3.企业取得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云政通城市绿化管理,应如何申报收入?
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也就是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指出:
(一)企业所缴纳的, 是按照规定的, 那种由国务院批准设置抑或是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还有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这些是准予扣除的。
企业所缴纳的, 那些不符合上述获得审批管理权限而设立的基金, 以及收费, 不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际将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云政通区块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于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所收取的, 并且上缴给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 会被准许当作不征税收入, 在上缴财政的当年, 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里减除;而没有上缴财政的那部分, 是不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
4.企业获取不是征税性质的收入, 将其用以进行研发, 所形成的费用, 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政策吗 .?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 企业获取了被当作不征税收入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 而这笔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进而形成的费用或者无形资产, 是不可以去计算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的。
5.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文号为 财税〔2008〕151 号)可得规则, 企业之中属于不征税收支使用范围所产生的费用, 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度时是不允许扣除的;又有, 企业里不征税收支用于形成资产的情况, 针对其计算出来的折旧、摊销部分, 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度时也是不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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