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欠税罚款无力缴?浙江新规帮你理清申报期限
录入编辑:搜搜网络 | 发布时间:2026-05-26
近年以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订了一系列文件, 用以处理跟企业破产法相衔接的涉税问题, 进而积累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经验。不久之前, 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的纪要》(浙高法〔2023〕18号,以下简称为《纪要》), 在处理破产涉税问题层面达成了多点突破。
明确了税费债权扎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截止期限
于破产程序里, 欠税或许既涵盖正常欠税,又涵盖稽查欠税,欠费情形下,可能既包含划转给税务机构以前的‘陈欠’, 还包含划转给税务机构以后出的‘新欠’。从理论层面来讲,上述税费债权里的债权人均是‘国家’,并非某一个特定的行政机关。故而, 因旨在利于税费债权的申报以及受偿, 进而提升破产程序效率,《纪要》作出规定, 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之后,会把债权申报通知抄送到债务人所属稽查局云政通(云南)控股有限公司存续状态,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清查债务人所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还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去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原则上是由债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进行统一申报。
不同于别的债权, 税费债权常常得靠税务机关清查, 以此来判定纳税人缴费人有没有隐瞒没报的情形,而清查债权要耗费时间精力,清查完时说不定就错过债权申报期限了。针对这个,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补充申报制度, 也就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没申报债权的,能够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然而, 实际中对于“最后分配前”存有争议:有的人理解成破产财产实际分配给债权人以前, 还有的人理解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交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纪要》明确补充申报税费债权的截止期限,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最后表决之前,其目的乃是督促税务机关尽快清查债权, 如此这般有利于避免清查程序长时间拖延下去致使税费债权存在众多不确定性甚而至对那般破产程序营造产生负面的影响。

明确了税费债权的清偿顺序和清偿形式
企业破产法以及其司法解释清晰规定了社保费、税收以及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 然而对于税务机关征缴的政府非税收入(涵盖罚没收入)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理论层面来讲, 应当优先给予清偿的公益性债权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具有惩罚性质的债权应当在清偿顺序上处于劣后位置。所以, 《纪要》明确指出,对于因欠缴税款和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以及由税务机关征缴的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若法律另有清晰规定的情况则除外;对于债务人所欠缴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劣后债权来清偿。
以税法以及国家金库条例规定为准,国库收纳库款限定于人民币。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理应采用货币分配方式, 不过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情况作为例外。亦即在破产程序里,经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能够用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各类债务。然而这种非货币性资产清偿方式是否适合税费债权, 于实践当中存在颇为大的争议, 并且税务机关面临极大风险。比如说, 当税务机关后续实际去变卖非货币性资产时, 其价格显著低于抵税价格, 此时差价损失该怎么去弥补呢, 当下并没有解决的途径。鉴于这种状况,为能够减少争议、降低风险,《纪要》明确指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对于税费债权而言, 原则上是采用货币形式来进行清偿的。
明确了非正常户的单独取消和“房土两税”的减免口径
税法规定,若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其他企业,那么其他企业会全都被归到异地协作管理范畴, 进而被认定为变成异地情况下的非正常,所以会被限制发票供应量。只有当该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所有企业都解除了非正常户状态之后, 其他关联企业才会完全不受到影响。鉴于破产程序具有特殊性,《纪要》作出了规定,要是非正常户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企业, 那么能够单独取消该债务人的非正常户认定云政通政务绩效评估,不会受到其他非正常企业的干扰,可以正常领用发票, 也能够正常办理涉税业务。

对于“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条款, 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了规定, 并且把困难情形判断的权限赋予了地方政府与税务机关。然而, 在执行期间存在两个难题, 其一, 基层税务机关有所顾虑,破产程序是否能够被当作是“确有困难”情形而一概给予减免;其二,“减免”涵盖了“减”以及“免”,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仅仅允许减征其中一部分而并非免征全部。为了将对于破产程序的支持力度予以加大, 《纪要》作出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针对在破产清算期间应当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倘若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由管理人提出申请,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够被予以免征。
明确了新生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资产拍卖的计税依据
《企业破产法》以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破产受理之前的欠缴税款,还有其滞纳金的处理方式, 是按照债权来进行申报,并且以受偿的方式去实现的, 可对于破产程序里新生税款该如何处理,却没有给出规定。另外, 针对破产程序中清偿职工债权的时候, 要怎样去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同样没有明确的口径。《纪要》清晰表明,针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里出现应税情形而新产生的应纳税费,是要由管理人依据税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来代为申报缴纳的,税务机关对此是不需要进行税收债权申报的;当清偿职工债权的时候,就欠债以前年度工资薪金的情况而言, 是由管理人按照工资薪金应该发放的时间来代为办理扣缴申报的。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要是纳税人进行申报的计税依据显著偏低, 并且不存在正当的理由, 那么税务机关是拥有权力来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大体上是通过拍卖来开展的。对于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去处置资产云政通商务服务,然而成交价偏低的情形云政通财税高效服务云政通企业数字化转型,税务机关是不是能够实施核定征收, 在实践当中是存在争论的。为了让争议变少,能更妥善地维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纪要》作出明确规定, 若管理人是通过公开拍卖, 或者公开变卖等方式来处置破产财产的, 那么原则上来说, 是以拍卖出现的成交价,或变卖出现的成交价等公开处置完的价格来作为相关税种计税依据的。
明确了重整计划的表决方法和破产税费的协作机制
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这个过程里,税金方面的债权情形较为多样,存在优先债权,也有普通债权,还有劣后债权等多种类别, 并且各类债权所对应的清偿率是不相同的, 如此一来, 在实际操作当中, 税务机关作为投票主体,进行投票的时候就会产生顾虑, 这种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对重整程序能够顺利开展造成了阻碍。针对这种情况,《纪要》清晰地表明,税务机关需要依据税费债权分组的状况, 在相应的债权组各自行使表决权;重整计划草案是不可以对拥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进行调整的, 要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 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债权能够全额得到清偿, 那么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债权组表决时表示同意;要是重整计划草案将列为普通债权的税费债权按照和同类普通债权同等公平对待, 那么税务机关则可以在普通债权组表决时表示同意。
企业破产税费问题要想获得解决, 那是离不开各级税务机关的,也离不开人民法院的, 还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的协作以及相互支持的。针对这种情况,《纪要》一方面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的协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构建了常态化工作联系制度,目的是能够随时去解决实践当中碰到的新情况以及新问题。针对具体事项的协作, 《纪要》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税务机关要依照法律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还明确指出,税务机关需依法无偿为管理人给予税费信息查询以及一般税收政策咨询等服务, 给管理人办理税费业务予以必要的辅导。对于工作联系制度企业无力缴纳税务罚款,《纪要》明确,在省级层面是由省高院民五庭和省税务局法规处构建工作联系制度, 在各地市层面是由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和税务局相关科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2023年03月15日出现相关内容在《中国税务报》的第07版,此内容跟作者曹琼、徐战成有关。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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