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规!财税服务从业者必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佚名 | 发布时间:2026-05-02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旨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用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使市场公平竞争得以促进,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有关决定,将本办法制定出来。
第二条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相关服务,适用此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借助专业知识,运用技能,针对涉税事项,向委托人给予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是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是指法税云,是指法税云还指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受雇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是在其中任职,进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属于涉税服务人员,另外,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专业性涉税服务的其他人员,同样属于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先来看税务机关,其应当去建立一套健全机制,这机制是以实名制作为基础的,是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机制,并且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还要规范以及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凭借市场化原则开展为纳税人提供那种个性化服务的举措。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涉税服务人员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时,都应当秉持独立的原则,保持客观的态度,做到公正的立场,遵循规范的标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顺着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规范要求,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交往行为。
税务机关,以及其税务工作人员,不可以参与,或者违规去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
税务这个机关,以及其所属的税务工作当中的人员,对于在涉及税务领域专业服务管理的进程里所知晓的商业方面的秘密,或者是个人的隐私,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去给予保密的。
第六条 税务机关,要严格去落实监督管理的职责,积极主动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针对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施行分类管理,其中,涉税专业服务涵盖一般涉税专业服务以及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之中的第一项,以及第二项,还有第七项,再加上第八项,这些属于一般涉税专业服务,而第七条的第三项到第六项则是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构建完善的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还有涉税服务人员,施行涉税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服务。
税务机关要强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以及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水准,达成涉税专业服务数据集成功能,达成智能分析功能,达成风险提示功能,达成实时监控功能,达成信息推送功能。
第十二条 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需要强化实名制管理,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本身,应当凭借真实身份进而提供这类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前,要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有标点符号。
其他那些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来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在首次提供服务以前,要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本人的基本信息如实报送上去。
处于涉税范畴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切实以如实的态度去签署申报表等一系列属于涉税类别的文书。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会运用信息技术赋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也要运用信息技术赋予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信用码运用二维码样式,经过扫码能够呈现持有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其信用状况。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了基本信息,作出了信用承诺,取得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码。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借助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经过实名认证,进而取得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
第十四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当他们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需要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委托协议要素信息。这里面临两种情形,其一,要是提供的是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所涉及的涉税专业服务,那么应当在提供服务之前送交,并依据实际状况适时更新相关资讯;其二,倘若提供的是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所涵盖的涉税专业服务,那就应当在业务委托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报送。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办理税务事项, 扣缴义务人委托涉税专业和服务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办理税务事项时,都应当向税务机关表明委托关系 以及将相关授权事项进行表明,以此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授权的代理办税人员,税务机关理应进行实名验证。要是存在在多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处担任办税人员的情况,那么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办税人员于税务信息系统里确认任职受雇或者委托代理关系。
税务机关要凭借税务信息系统来验证于办税事宜过程之中的代理办税人员,以此用以保证其在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畴以内为涉及税费的相关事项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构建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借助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对业务信息进行分类采集,提升分析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强化合规建设,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再将其建立成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以此规范承揽业务以及开展业务。
处于业务实施进程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中的涉税服务人员,务必要强化针对委托人的税法宣传与辅导工作,以此推动提升税法遵从程度。
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而言,其需要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要记录执业过程,进而形成工作底稿。在需要出具涉税报告 and 文书的情形之之时,应当经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且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之后,才交付委托人,再由双方留存用作备查其所涉相关情况。倘若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状况,那么也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
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支持涉税服务人员,以此来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涉税服务人员也如此,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来开具。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要构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其英文名称是Tax ,缩写为TSC。它依照从高到低的次序划分成五级,分别为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还有TSC1级。
税务机关以信用积分与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办法,对涉税服务人员展开信用记录工作,构建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且为其供给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以及下载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会被税务机关所考量,进而依据此采取激励措施,同时也会采取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关乎税务的机关,理当于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以及办税服务场所这边,将涉及税务专业服务的机构名单,还有其信用方面的情况予以公示,与此同时,针对未历经行政登记流程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重点实施监管的对象名单,和由于涉税服务而产生的失信主体,一并开展公示。
负责税务的机关,应当构建起有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告体制,去开设和给予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以及排名等方面相关的查询服务,以此方便纳税一方、扣缴义务一方自行去开展比较并作出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其所需要的,是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此,应当严格去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赐予便利化服务啦。并且呢还要持续地去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的代理办税功能哟。
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比较集中的区域当中,税务机关能够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给办税提供服务的专门窗口或者专门区域。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借助信息系统,智能归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数据,简化信息报送流程,定期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服务的总体情况,以此为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执业风险以及提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得开展宣传辅导,对待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要进行业务培训,并且,税务机关还要想办法建立健全系列沟通机制,这系列沟通机制包括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搭建的沟通机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构建的沟通机制,以及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得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要发挥税务师行业于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里的示范以及引领作用,还需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别有 的其他相干行业协会构建工作联系制度,来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导合规诚信推进经营,促使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达成高质量方面的发展。
行业协会能够被税务机关委托,去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开展执业质量方面的评价。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承担着规划拟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职责,此规范历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申报请示核准的流程后,最终得以施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风险管理,针对他们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还有不依法纳税,以及执业违规这些风险事项予以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要强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去查看,发布涉税违法违规信息问题的监测,还有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之相关情况,由税务机关予以负责检查,此检查涵盖以下内容: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业务信息;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情况;
(六)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七)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依照税务机关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各方面风险以及日常管理情形这类情况来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出来检查所凭依据、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以及流程程序等这些,从中抽取被检查对象;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还能够依据举报投诉事件、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等等方面展开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机关能够采用实地去核查、调取业务方面的档案文件、实施询问、进行查询、开展异地协助调查等方式,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来开展检查工作,针对和检查存在关联的情形以及资料,能够进行记录、进行录音、进行录像、进行照相以及进行复制。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如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此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展开处理。
要是检查时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的涉税问题,那么会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来进行处理,要是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就让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给有权进行处理的部门。
检查时发现,税务人员存在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有不当交往的情况,或者涉嫌出现滥用职权情形,又或者涉嫌存在玩忽职守状况,还或者涉嫌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其移送至纪检监察机构去处理,要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需要强化同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如果你违反了本办法,并且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就会轮到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提示提醒,或者责令你限期去改正,又或者对你予以约谈,同时扣减信用积分,或者将你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要是情节比较严重,或者逾期了都不去改正的话,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还要把相关风险提示给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送去;而要是情节严重到了极点,由主管税务机关把你立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加以公告,给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你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必须得你和委托人一起到税务机关现场申办: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提供了涉税专业方面服务,然而却没有按照规定去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协议、业务信息的;
(四)报送的基本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及业务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妨害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六)并未是以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而是以委托方办税人员身份去办理业务,又或者是存在其他并非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的。
(七)代为办理涉税业务未如实填报签署申报表等涉税文书的;
(八)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而从事相关涉税专业服务的;
(九)涉税服务人员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存有前款第一项所呈现的情形,并且逾期了却不进行改正,除了要按照上述所规定的加以处理之外,理应是由税务机关去提请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之内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对于超过市场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期限之后依旧不改正的情况,会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掉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而扣减信用积分,而且会降低信用等级,或者被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同时会向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要是情节较为严重,就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并予以公告,还会向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其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一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要是情节极其严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以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并且会将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会由其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同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还会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会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一)违背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委托人出现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况,或者导致委托人骗取税收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用隐瞒的方式,运用欺诈的手段,借助贿赂的行为,通过串通的做法,利用回扣的手段,作出不当承诺,进行恶意低价竞争,开展虚假涉税宣传以及广告等不正当办法来承揽业务,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害,让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朝着税务机构工作人士以及其配偶,还有配偶的子女及其配偶等同辈亲属以及别的特定存有联系之人传递不正派利益之举动亦或是任由支配、有意引导委托之人传递不正派利益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若存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列出的情形,当情节较为严重或者逾期却不进行改正时,对于机构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人员会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对于机构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人员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违反了税收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而致使委托人出现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况,或者是骗取了税收优惠,那么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涉税服务人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要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被依法给予处罚,而所属的涉税服务人员未被依法处罚,那么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服务人员,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比较重,就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现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的情形,要是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那么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税服务人员,会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情节算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税服务人员,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当情节极其严重时,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税服务人员,会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它有证据能够证明,涉税服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属于与本机构并没有关联的个人行为时,这种情况下,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可以免予被处理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其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于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于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个省级的税务机关,能够依照这个办法,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而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然后将其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存在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各项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当中,倘若有与本办法不一样的情况,那么最终是以本办法作为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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